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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宗罪(拉丁語:septem peccata mortalia;英語:seven deadly sins),或稱七大罪或七原罪,屬於人類惡行的分類,並由13世紀道明會神父聖多瑪斯·阿奎納列舉出各種惡行的表現。天主教教義中提出「按若望格西安和教宗額我略一世的見解,分辨出教徒常遇到的重大惡行」。[1]「重大」在這裏的意思在於這些惡行會引發其他罪行的發生,例如盜賊的貪婪源於慾望。這些惡行最初是由受過希臘神學及哲學的修士埃瓦格里烏斯·龐帝古斯定義出八種損害個人靈性的惡行,分別是暴食、色慾、貪婪、憂鬱、憤怒、怠惰、虛榮及傲慢。龐義伐觀察到當時的人們逐漸變得自我中心,尤以傲慢為甚。六世紀後期,教宗額我略一世將那八種罪行減至七項罪行,將虛榮併歸入傲慢;憂鬱併歸入怠惰,並加入嫉妒。他的排序準則在於對愛的違背程度。其順次序為:傲慢、嫉妒、憤怒、怠惰、貪婪、暴食及色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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